保健食品说明书中 “不适宜人群” 标注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这是保健食品标注 “不适宜人群” 的基本法律依据。
产品配方及原料特性:不同原料组方的保健食品,因原料本身的特性,会有特定的不适宜人群。例如,使用红花为原料的,其产品不适宜人群应增加孕产妇、月经过多者;使用灵芝、人参、西洋参及含激素的物品(如蜂皇浆)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应增加少年儿童;含有大豆异黄酮、辅酶 Q10、红曲等原料的保健食品,也都有各自对应的不适宜人群。
保健功能及功能试验:保健功能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是相互对应的。如具有减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适宜人群为单纯性肥胖者,不适宜人群通常为少年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因为这些人群并不适合通过该类保健食品来控制体重。
安全性评价:在保健食品的研发过程中,会进行一系列的安全性评价试验。如果发现产品对某些特定人群可能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如过敏、不良反应等,这些人群就会被确定为不适宜人群。
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和公告:国家相关部门会根据科学研究、市场监管等情况,对某些保健食品原料或产品的不适宜人群作出明确规定或发布相关公告。例如,原卫生部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时,要求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