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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包含哪些信息?

2025-10-13 1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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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具体应包含以下信息:

保健食品标志:应规范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

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国产保健食品为 “国食健注 G+4 位年份 + 4 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 “国食健注 J+4 位年份 + 4 位顺序号”。

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产品名称应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且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

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较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小于其所在版面的 20%,需用黑体字标注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等内容。

原料和辅料:明确标注主要成分及添加物质。

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如多糖类、维生素、肽类等活性成分的具体名称和含量,在现有技术和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适宜人群:明确该保健食品适宜的消费人群。

不适宜人群:标明不适合食用该保健食品的人群。

保健功能:国家批准的 24 种功能,如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 等,不得涉及疾病治疗。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包括每日摄入量、服用时间、服用方式等。

贮藏方法:标注产品保存的条件,如避光、防潮、冷藏等。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注应当清晰、明显,易于识别,采用 “保质期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 的方式描述。

注意事项:说明使用该保健食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是否需要忌口、与其他药物是否有相互作用等。

保健食品企业执行标准的代号:标注企业生产该保健食品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便于消费者了解生产企业信息和进行咨询、投诉。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方便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进行投诉和咨询,投诉服务电话字体应与 “保健功能” 的字体一致。

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果是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需标注委托生产者的相关信息。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标明 “营养素补充剂” 字样。

保健食品,维士康,怡和怡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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