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具体应包含以下信息:
保健食品标志:应规范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
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国产保健食品为 “国食健注 G+4 位年份 + 4 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 “国食健注 J+4 位年份 + 4 位顺序号”。
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产品名称应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且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
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较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小于其所在版面的 20%,需用黑体字标注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等内容。
原料和辅料:明确标注主要成分及添加物质。
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如多糖类、维生素、肽类等活性成分的具体名称和含量,在现有技术和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适宜人群:明确该保健食品适宜的消费人群。
不适宜人群:标明不适合食用该保健食品的人群。
保健功能:国家批准的 24 种功能,如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 等,不得涉及疾病治疗。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包括每日摄入量、服用时间、服用方式等。
贮藏方法:标注产品保存的条件,如避光、防潮、冷藏等。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注应当清晰、明显,易于识别,采用 “保质期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 的方式描述。
注意事项:说明使用该保健食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是否需要忌口、与其他药物是否有相互作用等。
保健食品企业执行标准的代号:标注企业生产该保健食品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便于消费者了解生产企业信息和进行咨询、投诉。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方便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进行投诉和咨询,投诉服务电话字体应与 “保健功能” 的字体一致。
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果是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需标注委托生产者的相关信息。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标明 “营养素补充剂” 字样。
